※申請補助案件時檢附:
01公文
02申請表
03計畫書(概算表)
04對公所聲明書
0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事前揭露表(此表倘非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則免附)
1. 請貴協會申請各項補助案件時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檢視【理事長、理事、監事、總幹事】是否有相關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身分,
並填列「對公所聲明書」,倘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則需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若申請補助團體之幹部【理事長、理事、監事、總幹事】有擔任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或公職人員關係人身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 】,並向本所申請補助,敬請配合填寫【事前揭露表】,避免觸法挨罰。
2.同一計畫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計畫書之經費來源:申請___(其他機關單位)補助)___元;申請土庫鎮公所補助___元;社區自籌___元。】
3.有關申請活動案件:務必結合兒少福利、身障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社會救助、志願服務、社區防災及社區防暴等相關社會福利服務,避免活動內容為單純娛樂性質活動,
並於【活動辦理前30日】報送計畫申請,以免影響後續作業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