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5月16日農糧字第1111010695號及農授金字第1115084570號公告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雲林縣,救助項目為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及黑葉荔枝,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救助額度為標準。。
二、申請期限:自111年5月17日(星期二)至111年5月26日(星期四)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申請地點:本所一樓農業課。
四、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有關辦理現金救助事宜說明如下: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應攜帶之證件或資料: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農會存摺。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3、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有效期間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
(五)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救助;己撥付救助款者,應予追繳;並於下次發生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時不予救助:
1、誤導鄉公所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
2、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
六、有關辦理低利貸款事宜說明如下: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1年12月31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2年1月1日起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0.7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1-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七、如有相關疑義,請洽本所農業課(電話:6623211#542、543、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