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案件時檢附:
01公文
02申請表
03計畫書(概算表)
04對縣府聲明書
05對公所聲明書
0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事前揭露表(此表倘非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則免附)
※ 請檢視 【理事長、理事、監事、總幹事】,有沒有人是議員、代表...等公職人員身分或是其配偶、同居人、二親等內親屬、機要、民意代表助理...等關係人身分,並填列【對縣府的聲明書及對公所的聲明書】(請蓋社區圖記大印及理事長印章)。(請詳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若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需再填列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1.各項活動請以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為出發點。
2.請社區邀集參與民眾時結合社區內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獨居老人,
或其他非列冊但於近貧之社區弱勢民眾共同參與。
3.有關社區走動式學習,請務必要至有辦理社會福利服務經驗之社區發展協會學習,
並有編列社區導覽費用(並以該參訪之社區開立之收據為主)。
4.請於【活動辦理前30日】報送計畫申請,以免影響後續作業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