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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鎮民代表:由鎮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二、主席、副主席: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體代表以記名投票方式分別互選之。

三、行政單位:置祕書、組員、技工、工友、約僱各一人。 

四、代表會職權如下: 

  1. 議決本鎮規約。
  2. 議決本鎮預算。
  3. 議決本鎮臨時稅課。
  4. 議決本鎮財產之處分。
  5. 議決本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6. 議決本鎮公提案事項。
  7. 議決本鎮決算報告。
  8. 議決本鎮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雲林縣土庫鎮民代表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依地方自治法第37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鄉鎮市民代表個人之職權

依地方自治法第37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權:選舉正副主席之權。
二、罷免權:罷免正副主席之權。
三、發言權:議案討論時可發言表示意見之權。
四、質詢權:定期大會得向行政單位提出質詢之權。
五、提案權:經代表兩人以上聯署,得提出議案之權。
六、表決權:對議案得表示贊成或反對之權。

代表會組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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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例規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聯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知會期不得超過五日。

※臨時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 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 主席請求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停會在內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