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二崙鄉檢送本鄉因案停役替代備役役男廖偉助回役公文書公示送 達公告
臺南市玉井區楊子賢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催告
花蓮縣光復鄉陳柏勳君徵兵檢查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
違反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雲林縣政府得依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2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687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南投縣水里鄉魏偉華1員徵兵檢查通知書公示送達公告
違反旨揭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本府得依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11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一、依內政部110年10月6日內授役徵字第1101040606A號函辦理。 二、按徵兵規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為便利在學男子提出申請,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ca.gov.tw/)首頁/主題單元建置「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系統」,自110年10月18日(星期 一)上午10時至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下午5時受理申請;可自111年6月16日、7月7日或7月21日三個入營梯次中,擇一梯次申請。各梯次申請人數逾錄取員額時,並由內政部役政署統一於110年11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公開抽籤。 四、檢附「110年就讀專科以上83至93年次在學男子,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公告及「110年申請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懶人包各1份。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公告辦理。 三、違反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得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9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874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iBus_公路客運」APP業已改版,敬請民眾自行下載使用最新版本
「iBus_公路客運」APP為提升操作流暢性及便利性,自109年9月起改版上線(最新版本為V2.4版,舊版V2.0以下版本陸續下架),新增常用路線及路線搜尋優化,符合一般民眾及身心障礙者等使用需求。 (一)網路: 1、安卓版:https://reurl.cc/ynkkyD。 2、IOS版:https://reurl.cc/NXqq6Q。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1月29日公告辦理。 二、請配合將公告張貼於公眾得自由出入明顯處所,並確實依循公告事項執行相關防疫限制措施。 三、違反防疫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縣府得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1023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案陳本縣衛生局110年12月6日雲衛疾字第1101001423號函辦理。 二、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趨緩且穩定控制,惟COVID-19肺炎病毒變異株Omicron在全球多國現蹤,從非洲一路蔓延至歐洲及加拿大,數十國陸續宣布旅遊限制,全球再度進入高度警戒狀態.爰請配合遵守經濟部110年11月8日修正之「百貨及賣場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如附件),落實實聯制、戴口罩、量體溫等防疫措施,期間內雲林縣政府將不定時執行稽查,如被查獲違反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將移送本縣衛生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16日衛授疾字第1100201023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嘉義市西區役男侯人文催告返國公示送達公
依據經濟部110年12月28日經商字第11002439832號函辦理
依據經濟部110年12月30日經商字第11000782361號函辦理
依據經濟部111年1月5日經授貿字第11140000741號函辦理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1月24日公告辦理。 二、請確實依循公告事項執行相關防疫限制措施。 三、違反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得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依據經濟部111年1月24日經授貿字第11140004851號函辦理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2月7日公告辦理。
二、違反旨揭公告及相關防疫措施且拒絕改善者,縣府得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裁處罰鍰。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另災保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強制納保對象及自願加保對象以外之受僱員工(即自然人雇主及其僱用之勞工,如工頭及其僱用之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鑑於原住民族勞工從事營造業及非典型勞動比例較高,偶有發生重大職災惟未投保之情事,111年災保法施行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原住民勞工如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應由受僱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就業保險(下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如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應由受僱單位申報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又如屬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由其本業相關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如係臨時性接單者,可透過災保法特別加保管道申報參加職保,確保職業災害事故發生後,受災勞工及其家屬均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三、為使原住民族勞工瞭解災保法之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權益,惠請協助宣導正確投保觀念,並於辦理各項宣導活動時,一併配合發放旨揭宣導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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