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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二點及「雲林縣大小龍年(2024、2025)生育營養禮金補助計畫 」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單位:土庫鎮公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府社幼一字第1132641032號函修正「雲林縣補助生育津貼實施要點」第2點為:

 二、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

    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

    三十日(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府社幼一字第1132641032號函修正「雲林縣大小龍年(2024、2025)生育營養禮金補助計畫」第3點為:

參、龍年生育營養禮金補助相關資格: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

     下簡稱本縣)八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

     得依本要點申請新生兒營養禮金。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含當日)已設籍並居住本縣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