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因義務人行蹤不明,致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並已將公告黏貼本所之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請義務人於公告之次日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於上班時間至本所民政課領取公文書。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二、因義務人行蹤不明,致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特以公示送達,並已將公告黏貼本所之公告欄,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請義務人於公告之次日20日內攜帶本人身分證、印章於上班時間至本所民政課領取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