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駕訓班實施道路駕駛考驗為依法令之行為,不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3條規定疑義(無照駕駛)

  • 發布單位:土庫鎮公所
  • 單位:土庫鎮公所

有關駕訓班實施道路駕駛考驗為依法令之行為,不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3條規定疑義(無照駕駛),前經交通部106年1月4日交路字第1050040381號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106年1月17日路監駕字第1060001300A號函、1060001300B號函釋示在案,殆無疑義。
另有關駕訓班實施道路駕駛課程,學員均依規定領有學習駕駛證,由駕駛教練在旁指導,且在規定之學習駕駛道路及時間駕車,自亦無違反同條例第21條第6款「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及第7款「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之疑義。
綜上,部分民眾對於上述法令規定未臻熟捻,以致於駕訓班實施道路駕駛學習課程或有行車事故時,偶有誤認為無照駕駛之情形,滋生不必要之爭議,故此宣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