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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所受理「雲林縣土庫鎮鎮民意外死亡慰問金」乙案

  • 發布單位:土庫鎮公所
  • 單位:土庫鎮公所

依據:本所112年5月24日土鎮財行字第1121600190號令修正「雲林縣土庫鎮鎮民意外保險(慰問金)自治條例」辦理。

公告事項:

一、慰問金發放對象:凡本鎮鎮民於意外發生事故時,符合設籍本鎮滿四個月以上或已完成戶籍登記之新生兒,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死亡者,除有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不予給付慰問金者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伍萬元整。

二、慰問金受領對象:慰問金之受領人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順序,當序受領人存在時,後順序者不得領受,同順序有數人者,平均受領之,但全部同順序者出具委託書指定該順序一人統一受領者,不在此限。

三、受理期限: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另112年3月25日起至本公告日止期間發生意外致死個案受理期限為本公告日(112年6月12日)起一年。

四、受領人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書、相驗屍體證明書、事故證明、戶籍資料、存摺封面影本、領據、共同委任及聲明書等相關資料送請本所據以辦理核撥慰問金。

五、併同公告受理本案之申請書、領據、共同委任及聲明書、同意查詢聲明書等相關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