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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8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

  • 發布單位: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單位:政風室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案例宣導

案例、○○檢察署駕駛居間安排該署員工接受不當利益招待案

一、事實概述

○○檢察署 3 位員工(下稱 A 男、B 男、C 男)於 102 年 1 月間下班參加該署司機室之年終聚餐,餐會結束,應駕駛 ○○○(下稱D駕駛)之邀至KTV續攤唱歌,D駕駛未事先告知隨行3位同仁即自行聯絡已退休的警員○○○(下稱E男)前來歡聚,席間E 男聯絡其友人代找5名酒店女到KTV另開包廂。A男、B男與E男因屬舊識,遂於當晚11時到翌日凌晨1時進入有女陪侍之包廂與D駕駛、E男及5名小姐等相互敬酒、唱歌,C男因覺不妥並未進入有女陪侍之包廂。

二、違反規範條款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規定:「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同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 2 項規定:公務員受邀之飲 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 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檢察署工友管理實施要點第21點第6項第1款。

三、懲處(戒)情形

(一)○○檢察署A男、B男因參與不當社交活動,且接受有女陪侍之不當招待,其等行為有失謹慎,不符司法人員應廉潔自持與謹言慎行之要求,影響司法尊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等規定,各予申誡處分 。

(二)D駕駛居間安排該署同仁接受不當利益招待,有行為不檢及嚴重損害機關之聲譽及形象,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2款規定,本規範適用對象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之人員(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故駕駛、工友等純勞力之人員,不適用之。惟 D駕駛違反○○檢察署工友管理實施要點第21點第6 項第1款,予以核定大過1次。

四、案例分析

(一)A男、B男參與該署司機室之年終聚餐餐會,固屬正當之社交活動,但餐會結束後應D駕駛之邀至KTV續攤唱歌,雖無不當,又與久未連絡的E男基於一般禮儀寒暄共飲,亦合於一般社交禮節,但進入有女陪侍之包廂與E男及其友人相互敬酒及唱歌,已有損司法人員廉潔形象,甚至嚴重影響機關聲譽。

(二)故本案具有公務員身分之C男因覺有不妥未進入 有女陪侍之KTV包廂內,有採取必要、適當之防範措施 而未遭處分;若A男及B男,於得知該KTV包廂有女陪侍在內,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處理,一開始即拒絕進入,謹守分際,自得避免相關行政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