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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0月廉政宣導–公務人員違反廉政倫理規範

  • 發布單位: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單位:政風室

一、案例事實

    某陳姓職員(下稱陳員)承辦機關內○○公司申請工廠登記辦理開工檢查及勞動檢查業務,於兩次辦理檢查期間,陳員因與該公司某職員乃係朋友關係,該職員於檢查後均邀請陳員一起用餐,並邀請公司主管及其他職員一同參與,經陳員接受。事後陳員雖稱其乃係與朋友餐敘,費用亦各自分攤,但確實有兩次餐敘之事實,事後亦未為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因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而遭申誡處分。

 

二、違反法規

  1.依據規範第7點相關規定,除公務禮儀、民俗節慶等情形外,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所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依據同規範第2點,係指個人、法人或團體與本機關間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因本機關業務之決定,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等情形。

  2.同規範第8點亦規定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蓋「不當接觸」,係指依據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未維持雙方應有之份際、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人員,舉凡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以及公立醫院主治醫師與藥商、醫療器材廠商,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通訊傳播、衛生食品、建築管理等公務員與受其監理對象,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7條不得為程序外接觸,本規範亦禁止雙方為不當接觸,而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則需依個案認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