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及營繕工程與圖利罪相關問題
依目前實務處理之案件,以及社會一般人士之認知,營繕工程與採購,存有弊端似層出不窮,其間有因事證明確而經法院判決有罪定讞,有因罪證不足而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經觀察其中出現之弊端
往往以有無下列情形作為判斷是否涉有圖利罪則之依據:
一、辦理營繕工程及購買各類財物時,是否依據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
二、化整為零,逃避稽核者。
三、虛偽比價或浮報單價者。
四、未確實審核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標單者。
五、辦理時,有無形式合法,實質違法之情形。
六、設計規劃時,有無不合理之投標資格之限制。
七、採購招標時,是否對標的物作不合理限制。
八、對工程所使用之原物料材質、品牌、規格、尺寸,產地等作不合理之限制,營繕採購前,是否曾確實訪價、審價及核定底價。
九、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之條件,有被少數壟斷或圖利特定廠商者。
十、變更設計追加、減項目之單價,未依原合約相同項目單價計算或未經報准先行辦理者。
十一、是否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
十二、串通洩漏底價者。
十三、非因重大事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者。
十四、估價不實或任由一家廠商包辦估價者。
十五、發現偷工減料或所購物品質、數量不符者。
十六、驗收未實地測試檢驗並記錄其規範是否達合約規定者。
十七、未依合約規定計罰違約金者。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