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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廉政宣導-一定要守住「依法行政」這個最後底線

  • 發布單位: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單位:政風室

繼上個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甄選過程違反「公益、平等」兩大原則,判決高公局敗訴,造成遠通電收最優先申請人資格面臨撤銷之後不久,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也以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裁定航發會修改捐助章程投資高鐵四十五億的決議內容無效,並因已逾抗告時限而確定。這兩樁判決雖說都還有後續的司法程序要走,但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一件事:儘管行政部門呼視「程序正義」的現象愈見嚴重,但司法部門還是守住了「依法行政」的這最後一道防線。

  這兩樁判決在現時的台灣所締造的最大意義在於,它提醒了所有人,特別是行政部門的決策官員們,就算’當下台灣的政局再亂,藍綠對抗再怎樣的深化,都還是不能輕呼對「法治」的信守。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決策,終究不該是「我要怎樣就怎樣」的,至少可以做什麼,不該做什麼,都是有標準作業程序作依循的,許多規定、章程不是放在那供擺設觀賞用的,更不是憑主政者的偏好或意志就可以橫加扭曲的,或是加以便宜行事的,而是要真正落實且遵守的。如果任何重大決策可以根本不顧「程序正義」,就算過了政治操作這一關,也過不了司法審判這一關的。

  沒錯,這兩項判決的後果都很嚴重,甚至已經造成某些進退失據的困局。高速公路的電子收費(ETC)在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前,已經上路實際了十四天,也有數以萬計的用路人已經購置了車上機(OBU)這項判決做出後遠通已經允諾要接受已裝機民眾的退費,而更多未裝機的民眾則多半持觀望態度,未來要怎麼收場,是由政府買回繼續運作?還是由另一家業者承接重來?裝機民眾的權益要怎樣處理?遠通電收的損失又怎樣處理…等,可以說無一不是難題,而不論哪一項發展下去,最後收場都得要承擔可觀的代價,同樣的,航發會投資高鐵的四十五一被裁定無效,立即就面臨以投資資金是否要回的困局。未來就算重開董事會追認,仍有可能被法院駁回,若是追回已投資的資金,高鐵財務勢必立即吃緊,怎麼發展也都會有繁雜的善後要處理。

  問題就在於,儘管這兩項判決確實造成了若干的困局與不變,但也不能因為「事已至此」,就做出「乾脆接受既成現實」的結論吧!如果這個結論可以接受,那豈不間接認可所謂的程序正義其實是可以忽略的?也因為這樣,針對相關疏失與不當的調查,該有的行政與政治責任的追究,已是不可少的了。

  現在回頭想想,這兩樁判決所點出的問題,難道當初都無從避免嗎?以行政法院對ETC的判決為例,判決文中認為甄審委員會對採用系統的內容進行協商,特別是「計程階段」,遠通提出使用以衛星定位為基礎的VPS系統時,甄審委員會沒有通知其他兩家廠商調整招標文件,導致在不公平的基礎上競爭,其次,VPS系統的價格,也沒有明確的約定,顯然違反大多數消費者的利益,就是這兩項因素導致法官做出招標結果應該撤銷的判決。

  要知道,高公局當初委託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的甄審委員會,本意就是要他們替民眾把關以選出最好的系統,結果在過程中,甄審委員會「不公平」的對待廠商。而受甄審委員會委託,由技術官員組成的工作小組,又沒有替民眾把好關,讓消費者在計次改為計程收費時,可能面臨車上機更換的損失。試想,如果政府相關部門在處理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所有標案時,都將謹守「公益、平等」的原則為最起碼的本分,怎麼會引發次優申請人認定不公,不惜打行政訴訟到底的的情事?同樣的狀況,如果當初航發會嚴肅對待自身的成立目的與捐助章程,怎麼可能會接受一項明顯違反成立目的與章程的投資案?又怎麼可能明知召集程序有瑕疵,依舊做出修改章程的決議?高鐵續建再重要,也不至於為了填補資金缺口,就將所有的程序正義都擺一邊吧?

  記得判決高公局敗訴的行政法院法官曾語重心長的表達,希望能藉此判決提醒行政機關「不要恣意」!我門衷心希望所有掌握資源分配的主政者,記住這句提醒,守住「依法行政」這個最後底線,不要總是在拖到司法救濟階段時,所有造成的傷害都已經無法再彌補。

轉載自中國時報95年3月9日A2版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