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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廉政案例宣導-建商在茶葉禮盒放1萬元現金 里長收下配合所求判2年

  • 發布單位:土庫鎮公所
  • 單位:政風室

郭男擔任里長期間,一家建商發現建案基地前的公車候車亭妨礙施工,向基隆市政府工務處提出拆遷申請。同年7月25日會勘後,市府同意建商暫時拆遷,在鄰近國宅社區前花圃處搭建臨時候車亭。

建案完工後,建商向基市府申請會勘是否仍須遷移回候車亭原址。郭男去年5月29日代表該里出席,反映里民意見。郭指暫設候車亭影響當地里民行車安全,要求將公車候車亭恢復到舊址設置。基隆市政府依會勘決議,要求建商將候車亭恢復在舊址設置。建商人員認為,若恢復在舊址設置,將影響建案消防救災空間設計,並須重新規畫建案消防安檢設計,拖延使用執照取得進度,希望郭代表里民,反映同意候車亭位置微調意見。

去年會勘後不久,建商廖姓、簡姓人員私下與郭協商候車亭設置位置,6月2日下午簡由廖指示在建案工地現場交付裝有1萬元現金紅包的茶葉禮盒給郭,請求郭配合代表里民反映同意候車亭微調意見。郭離開建案現場後半個多小時,開啟茶葉禮盒發現1萬元現金,明知此為簡求其配合的賄賂,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意,撥打電話給簡暗允同意協助建議市府將微調候車亭位置。

去年6月18日郭和簡前往公車處討論相關事宜後,建商7月3日將候車亭舊址微調設計圖,發函給基隆市公車處、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基隆市安樂區公所、樂一里辦公室無反對意見,市府7月23日函覆原則同意。

案經基隆地檢署簽分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查起訴,郭男在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犯行,法院以事證明確,認定違反貪汙治罪條例。

法院審酌郭男擔任里長,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起貪念,除有損官箴,也破壞人民對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公正性的信賴。考量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收賄款,犯後態度良好,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707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