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於111年2月25日召開落實解決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差旅費等款項之法律適用歧異及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前專案會議,檢察總長江惠民總結,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案件,應統一追訴標準如下:
一、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
二、 上述四類案件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者,於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普通詐欺罪,如法院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刑法普通詐欺罪。
三、 請廉政署及調查局就上述四類案件,以普通詐欺罪統一移送標準,個案如有疑義,請先行與駐署檢察官及對應檢察署肅貪檢察官商議。
四、 請廉政署加強此類案件內控機制或行政管理之宣導,由預防面推動,消弭犯罪誘因,以減少此類犯罪行為發生。
節錄自法務通訊第309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