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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份廉政案例宣導-雲林縣政府前技士涉收賄 懲戒法院判撤職

  • 發布單位:土庫鎮公所
  • 單位:政風室

前雲林縣工務處余姓技士涉嫌任內辦理工程發包期間,收受廠商賄賂,收賄部分判決免刑、涉偽造文書部分判1年6月徒刑定讞。懲戒法院判決余男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余男任職雲林縣政府工務處技士期間,涉嫌自民國101年至107年間利用辦理多項公共工程發包機會,向廠商收受人民幣5000元至新台幣20餘萬元不等金額賄款,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

余男涉貪部分,法院認為余男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且因余男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判決他免刑確定。余男涉偽造文書部分,最高法院判處1年6月確定。

余男在案發後遭雲林縣政府停職,並移送懲戒。他答辯指出,犯後悔恨不已,所以主動自首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被判處免刑,性質應較偏向無罪判決,希望法院給他自新的機會。

懲戒法院指出,免刑判決屬有罪判決,僅因具有法律上原因,行為人得免受刑之執行,余男認為「免刑偏向無罪判決」是對法律的誤解。余男違失行為事證明確,應依法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余男職務攸關公共工程品質良窳及人民福祉,竟未能謹守法紀、潔身自愛,竟然收賄、偽造文書,所為敗壞公務員風紀甚鉅,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及民眾觀感,審酌他犯後態度良好,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可上訴。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編輯:方沛清)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20515006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