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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月消費者保護宣導-網站標價錯誤有無相關法規可以解決?

  • 發布單位:雲林縣土庫鎮公所
  • 單位:政風室

一、有關網路交易相關法規,經濟部已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0.1.1生效)。其中應記載事項第五點(確認機制)規定:「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第一項)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内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第二項)」業者不得任意以標價錯誤而不履行已成立的契約。並自本(105)年10月1日生效。
二、惟實務上針對「應記載事項」第五點,除第一項規定因實務操作方式未臻明確而產生消費爭議外,另又因科技化發展改變消費環境,第二項但書規定於信用卡付款時,亦出現消費者下單與實際扣款時間差,造成「已付款」時點之認定爭議,爰參考外國立法例,修正為:「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三、不過,依照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如果網路標錯價的個案情節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仍然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